《山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住建部修订并印发了新版《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1年2月,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对多年来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分析,重点学习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及先进省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的经验做法;4月,完成《管理办法》初稿;5月-6月,在全省节能科技与建设科技座谈会上向各市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召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机构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28日-8月27日,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附则四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目的、依据,绿色建筑标识定义、授予范围、星级划分、认定标准,组建专家库等。明确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规定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的原则、认定工作流程、申报条件及要件材料、审查及公示内容、标识证书编号等。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标识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其中,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申报标识认定的项目应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不再组织开展设计标识认定。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应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核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分别在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标识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山东省编号、设区市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标识认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第三章,标识管理。规定了获得标识项目单位义务、标识标牌悬挂、限期整改及撤销标识情况、专家监督管理等。获得标识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制作绿色建筑标识标牌,注明主要性能指标,在项目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每年将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建议优先推荐参加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广厦奖等奖项的评选。专家库成员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公平公正进行标识认定审查工作,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申报项目。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绿色建筑项目因绿色金融服务、土地出让等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可自行委托设计、咨询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认定。明确了《管理办法》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