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月施行 强化“视隐患为事故”


 

今年5月1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推动关口前移,将全面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压紧压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据了解,山东于2005年制定了《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于2016年进行修改并更名为《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风险和新风险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需要更细化、更具体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现行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高建军在发布会上指出,《办法》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等创新举措上升为政府规章制度,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

《办法》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为核心内容,规定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这一老大难问题。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9类事项进行定期排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疫情、放假等因素存在复工复产情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6种情形则进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此,《办法》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其他负责人)和车间主任班组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职责。

视隐患为事故,《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都需要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办法》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通过设置下限,能提高处罚力度,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提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还提出既罚生产经营单位也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双罚制”,并有明确的行刑衔接内容。

《办法》还从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