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提升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水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企业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23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入房屋市政施工市场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主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见附件2),对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评价,重点核查“三类人员”一年内变更3次及以上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见附件1),筛选并核查存在房屋市政施工经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核查被列为C、D级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突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三类人员”配置、持证上岗、到岗履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文件要求,查阅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及证书数量是否满足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工程合同价等规模配备标准;对于无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企业最低人员配备标准核查,查询近三年承建工程项目期间人员配备情况或近三年“三类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证件挂靠等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等重点内容。

三、结果认定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合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合格的;

(二)基本合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三)不合格。1.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即认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2.动态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定为不合格。3.存在以下情形定为不合格:①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②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县(市、区)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③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对于评定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鲁建管发〔2011〕17号)有关要求进行跟进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7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开展自查,全面自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除分包单位自查外,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二)部门核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要求8月15日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全面完成本市“三类人员”一年内变更3次及以上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被列为C、D级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收集被查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施工项目清单(见附件3),填写《2023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市报送情况,适时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抽查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建系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重要内容和施工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成立由分管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迅速安排部署,分解工作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核查台账,做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要强化层级监督,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核查重点。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三类人员”频繁变更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证不合一、到岗履职不到位的项目开展重点核查。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三)严格处理处罚。要严格检查标准,遵照核查程序,对动态核查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项目,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6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抽查复核结果,及时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措施,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市2023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总结报告、情况汇总表、建筑施工企业在建房屋市政施工工程清单,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信恒武、马明兴,联系电话:0531-51765169,电子邮箱:mamingxing@shandong.cn。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核查清单.xlsx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docx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在建房屋市政施工工程清单.xlsx

附件4:2023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5日